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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5號上 訴 人 周立綸

游琇瓘被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