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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4號原 告 吳明富訴訟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被 告 吳彭榮妹

吳煥松

吳德郎

吳煥章兼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錦松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劉霈柔律師追加被告 陳坤林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

張順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89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之地位,對被告等人占用系爭土地(其中被告吳錦松、陳坤林亦為共有人),提起返還土地等之訴,惟追加被告陳坤林業已對原告等4人(包括被告吳錦松),對系爭土地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5年度補字第89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證查核無誤,致本件返還土地事件之範圍,需以上開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