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01號上 訴 人 李怡寬視同上訴人 連文愷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01號與被上訴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114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37條規定對第一審終局判決得上訴,同法第482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二者尚有不同,本件原法院係以判決為終局裁判,上訴人聲明不服,應為上訴,上訴人誤載為抗告狀)。經查,本件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而此債權額高於供擔保物之價額236萬3,11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物價額即236萬3,115元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843元,扣除前繳1,500元,尚應補繳4萬2,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編號 標的 (苗栗縣大湖鄉東湖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權利 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15地號土地 3,288.57 1萬1,300元 10000分之517 192萬1,215元 2 220、368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路000巷00號)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44萬1,900元 全部 44萬1,900元 合 計 236萬3,1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