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64號原 告 黃詣琇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被 告 游主依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據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款及給付損害賠償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佐。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址設基隆市信義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依據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