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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46號上 訴 人 邱文昌

邱皇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頭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750元,上訴人僅繳納2萬3,924元未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4,826元(計算式:28,750-23,924=4,826),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