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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11號原 告 黃品皓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月里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共同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提出本件訴訟之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再按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上已由他人設定之地上權,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定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或依同法第835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增加租金者,乃以形成之訴,請求判決變更共有土地所設定地上權之內容,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即可行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4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共有人起訴請求塗銷地上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

二、原告就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其應有部分均僅為6分之1,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1、67頁)。且本件僅由原告1人起訴(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均為7人),於起訴時並未提出系爭土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起訴之同意書,原告提起本訴顯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之情事,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系爭土地共同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提出本件訴訟之同意書,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