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24號原 告 邱勝理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被 告 邱耀珠等詳如附表一所示30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張榮娟、邱其正、邱其宏、邱碧蓮應就其被繼承人邱玉溪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游惠金、邱祺龍、邱彥菱、邱彥榮應就其被繼承人邱德欽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黃士宇、黃筱雯、黃瑞剛、黃瑞炫、黃慶華、黃慶源、黃素枝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邱嬌妹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吳瀛洲、吳鉅元、吳素蘋應就其被繼承人邱善妹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熊建坤、熊夢瑞、熊夢飛、熊夢祥應就其被繼承人邱菊珠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六、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分割如苗栗地政事務所115年7月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702.49㎡歸原告取得、應有部分1分之1;附圖B部分面積
165.29㎡、附圖C部分面積132.24㎡(B部分與C部分合併面積2
97.53㎡)分割歸原告、被告邱桂枝、邱貴蘭,和被告張榮娟、邱其正、邱其宏、邱碧蓮、游惠金、邱祺龍、邱彥菱、邱彥榮、黃士宇、黃筱雯、黃瑞剛、黃瑞炫、黃慶華、黃慶源、黃素枝、吳瀛洲、吳鉅元、吳素蘋、邱耀珠、熊建坤、熊夢瑞、熊夢飛、熊夢祥、鄭國洋、鄭國偉、邱珩、盧君立、劉春煌分別共有;其中原告的權利範圍為29753分之8270、被告邱桂枝、邱貴蘭權利範圍各為29753分之5371、被告張榮娟、邱其正、邱其宏、邱碧蓮、游惠金、邱祺龍、邱彥菱、邱彥榮、黃士宇、黃筱雯、黃瑞剛、黃瑞炫、黃慶華、黃慶源、黃素枝、吳瀛洲、吳鉅元、吳素蘋、邱耀珠、熊建坤、熊夢瑞、熊夢飛、熊夢祥、鄭國洋、鄭國偉、邱珩、盧君立、劉春煌等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為29753分之10741。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十所示權利範圍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此有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㈡可資參照。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訴請求分割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中土地謄本登記之共有人邱玉溪、邱德欽、黃邱嬌妹、邱善妹均於起訴前去世(詳如附表五至附表九),為附表五至附表九所示之人繼承一節,有卷附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手抄本等件可參,故原告於114年11月19日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詳如附表五至附表九),揆諸上開說明,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除到庭被告邱貴蘭、邱祺龍、熊夢瑞之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各登記共有人暨繼承人、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二所載),且無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存有不分割協議之情形,惟因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數眾多,導致無從協議分割,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請求分割。另系爭土地之登記共有人有如附表五至九所示之人死亡,繼承如附表五至九等人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該等繼承人自應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聲明: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
參、到庭被告邱貴蘭、邱祺龍、熊夢瑞被告之答辯:同意原告先位主張。
肆、本院之判斷
一、有關兩造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權利範圍詳如附表二所示。原土地共有人邱玉溪於89年8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五所示;邱德欽於92年9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六所示;黃邱嬌妹於88年2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七所示;邱善妹於86年9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八所示;邱菊珠於109年12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九所示。兩造間無不分割之協議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因共有人眾多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土地謄本、本院履勘筆錄、附圖、照片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手抄本等在卷為憑,堪認此部分為真實。
二、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分別如附表二所示,該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面積1000.02㎡,兩造間無不分割協議或分管協議存在,且為到庭之被告所不爭執,堪信此部分主張為真。而本件復查無其他諸如約定不分割或因物之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之情事存在。從而,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揆諸前開說明,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按法院依共有人之請求分割共有物時,得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項至4項定有明文。而法院為裁判分割時,應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公共利益,全體或多數共有人之意願、利益等因素,並兼顧公平之原則。若原則上認原物分配對全體或多數共有人有利,需先就原物分配,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準此,裁判分割共有物,必須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兼顧各共有人使用現況及利益平衡,酌留通路,務使共有物之經濟效用於分割後,獲得最大之效益。又按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該土地內,有部分土地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共有關係,或部分當事人因繼承關係須就分得之土地保持公同共有者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2549號判決參照)。
經查,經本院會同兩造及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人員前往系爭土地現場履勘,製作附圖所示A(上有建物區塊1)、B(上有建物)、C,及區塊2、區塊3、區塊4等區域使用土地之情況,依前述本件土地之使用現況、地上權轉載等情況,認原告主張之先位分割方案可採,亦經到庭被告同意,無反對意見。本院審酌上開系爭土地使用現況、共有物之性質、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分得土地之地形、位置、地上權轉載及分割後共有人間價值之平衡、系爭土地經濟價值等一切情狀,依原告先位主張方案應屬公允、妥適,且屬符合多數共有人意願之分割方案,判如主文第6項所示{原告應分得面積785.201㎡,分配A部分702.49㎡,尚餘82.711㎡(計算式:7
85.201-702.49=82.711㎡),B部分、C部分合計面積165.29+
132.24=297.53㎡,其餘詳如附表四說明}。
四、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規定甚明。又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之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參見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1012號判決意旨)。查系爭土地登記共有人有如附表五至九所示人死亡,由附表五至九所示之繼承,原告請求附表五至九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⑴系爭土地上有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壹部貳拾坪」、「壹部參拾坪」、「壹部貳拾伍坪」、「壹部肆拾坪」之地上權,訴外人邱阿金(已於民國72年12月20日歿)、邱華福、邱阿成等三人等地上權人分別於39年5月27日及39年間在系爭土地上設定地上權,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卷一第41-61頁,參證1),經對地上權人為訴訟告知後(卷一第95頁-97頁),其中㈠地上權登記次序0000-000之地上權(登記日期39年5月27日、字號:公館字第00403號),其地上權設定範圍為「壹部貳拾坪」、地上權登記次序0000-000至0000-000之地上權(原收件年期字號:0000000000,其地上權設定範圍為「壹部參拾坪」,且地上權之使用位置為A部分,及地上權登記次序0000-000之地上權(原收件年期字號:0000000000,其地上權設定範圍為「壹部貳拾伍坪」,地上權係屬原告所有,是該地上權應轉載於該部分之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應將上開地上權轉載至原告取得之A部分權利範圍全部(卷95頁他項權利部分);另㈡被告邱玉溪(已死亡,追加繼承人為被告即張榮娟、邱其正、邱其宏、邱碧蓮)、邱德欽(已死亡,追加繼承人為被告即游惠金、邱褀龍、邱彥菱、邱彥榮)、黃邱嬌妹(已死亡,追加繼承人為被告即被告黃士宇、黃筱雯、黃瑞剛、黃瑞炫、黃慶華、黃慶源、黃素枝)、邱善妹(已死亡,追加繼承人為被告即臝洲、吳鉅元、吳素蘋)、邱耀珠、邱菊珠(已死亡,追加繼承人為被告即熊建坤、熊夢瑞、熊夢飛、熊夢祥)、鄭國洋、鄭國偉、邱珩、盧君立、劉春煌等人公同共有地上權登記次序0000-000至0000-000之地上權(原收件年期字號:0000000000),其地上權設定範圍為壹部肆拾坪」,而地上權之使用位置為附圖C部分(黃色),是該地上權應轉載於該部分之土地即附圖C部分,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9753分之10741。
六、綜上所述,被告應就附表五至九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另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如主文第6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末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設有規定。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事件,在性質上並無訟爭性,縱令兩造互易其地位,裁判結果仍無不同,故原告之訴雖有理由,然由被告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各當事人依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7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佑昇附表一:被告名冊:
編號 姓名 身分證號 住所地址 1 邱耀珠 Z000000000 住苗栗縣○○鄉○○村00鄰○○路000號0○○○○○○○○○) 目前住居所不詳 2 邱桂枝 Z000000000 住苗栗縣○○鄉○○村00鄰○○路000號 3 邱貴蘭 Z000000000 住苗栗縣○○鎮○○里0鄰○○路00巷00號 4 鄭國洋 Z000000000 住○○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6樓 5 鄭國偉 Z000000000 住同上 6 邱珩 Z000000000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00○0號14樓 7 盧孝澤即盧君立 Z000000000 住○○市○○區○○里○○○路○段000巷00號 8 劉春煌 Z000000000 住○○市○○區○○里○○○路○段00號4樓之1 9 張榮娟 Z000000000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10 邱其正 Z000000000 住○○市○○區○○街00號2樓 11 邱其宏 Z000000000 住苗栗縣○○鄉○○村○○000○0號 12 邱碧蓮 Z000000000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3樓 13 游惠金 Z000000000 住○○市○○區○○○路○段00巷00○0號7樓 14 邱祺龍 Z000000000 住同上 15 邱彥菱 Z000000000 住同上 16 邱彥榮 Z000000000 住同上 17 黃士宇 Z000000000 住○○市○○區○○○路000號6樓 18 黃筱雯 Z000000000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19 黃瑞剛 Z000000000 住○○市○○區○○○街000○0號9樓 20 黃瑞炫 Z000000000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21 黃慶華 Z000000000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22 黃慶源 Z000000000 住○○市○○區○○○路0巷00號5樓 23 黃素枝 Z000000000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24 吳瀛洲 Z000000000 住○○市○○區○○路000巷0號4樓 25 吳鉅元 Z000000000 住○○市○○區○○里0鄰○路○街000號 26 吳素蘋 Z000000000 住○○市○○區○○里00鄰○○街000號4樓 27 熊建坤 Z000000000 住○○市○○區○○○路○段00巷00○0號4樓 (113年10月21日受輔助宣告,以編號29-31為輔助人) 28 熊夢瑞 Z000000000 住同上 29 熊夢飛 Z000000000 住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 30 熊夢祥 Z000000000 住○○市○○區○○○路0巷00號5樓
附表二:土地共有人名冊及分割土地之說明編號 地段地號 標示 土地謄本登記 共有人 權利範圍 面 積 1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㈠面積:1,000.02㎡ ㈡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㈢使用地類別: 甲種建築用地 ㈣公告土地現值:7,200元/㎡ ㈤地上建物建號:義民段122、123、124、125建號 ㈥其他登記事項:重測前中小義段357地號 ①邱玉溪 (已去世) 公同共有1080分之116 107.409㎡ ②邱德欽 (已去世) 公同共有1080分之116 107.409㎡ ③黃邱嬌妹 (已去世) 公同共有1080分之116 107.409㎡ ④邱善妹 (已去世) 公同共有1080分之116 107.409㎡ ⑤邱菊珠 (已去世) 公同共有1080分之116 107.409㎡ ⑥邱耀珠 公同共有1080分之116 107.409㎡ ⑦邱桂枝 1080分之58 53.705㎡ ⑧邱貴蘭 1080分之58 53.705㎡ ⑨鄭國洋 公同共有1080分之116 107.409㎡ ⑩鄭國偉 公同共有1080分之116 107.409㎡ ⑪邱珩 公同共有1080分之116 107.409㎡ ⑫盧君立 公同共有1080分之116 107.409㎡ ⑬邱勝理(原告) 135分之106 785.201㎡ ⑭劉春煌 公同共有1080分之116 107.409㎡
附表三:聲明變更之附表編號 原告訴之聲明 備註 一、 114年10月21日 民事起訴狀 (卷一、17頁) 一、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予分割如下:其分割方法如附圖(卷一、23頁)所示:A部分(橘子色)面積619.912㎡、A1部分(綠色)面積165.29㎡歸原告邱勝理取得。B部分(藍色)面積107.409㎡歸被告邱桂枝、邱貴蘭共有取得,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C部分(黃色)面積107.409㎡歸被告邱玉溪、邱德欽、黃邱嬌妹、邱善妹、邱耀珠、熊邱菊珠、鄭國洋、鄭國偉、邱珩、盧君立、劉春煌共有取得。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權利範圍比例負擔。 二、 114年11月19日 民事追加被告暨補正狀(第一次變更)卷一、71頁 一、如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3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邱玉溪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一編號14至編號17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邱德欽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如附表一編號18至編號24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邱嬌妹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四、如附表一編號25至編號27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邱善妹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五、如附表一編號28至編號31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邱菊珠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六、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請求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卷一、23頁)所示:A部分(橘子色)面積619.912㎡、A1部分(綠色)面積165.29㎡歸原告邱勝理取得。B部分(藍色)面積107.409㎡歸被告邱桂枝、邱貴蘭共有取得,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C部分(黃色)面積107.409㎡歸被告張榮娟、邱其正、邱其宏、邱碧蓮、游惠金、邱祺龍、邱彥菱、邱彥榮、黃士宇、黃筱雯、黃瑞剛、黃瑞炫、黃慶華、黃慶源、黃素枝、吳瀛洲、吳鉅元、吳素蘋、邱耀珠、熊建坤、熊夢瑞、熊夢飛、熊夢祥、鄭國洋、鄭國偉、邱珩、盧君立、劉春煌共有取得。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權利範圍比例負擔。 一、追加第一項至第五項,請求辦理繼承登記。 三、 115年4月10日 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第二次變更)卷二、75頁 先位訴之聲明: 一、如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3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邱玉溪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一編號14至編號17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邱德欽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如附表一編號18至編號24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邱嬌妹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四、如附表一編號25至編號27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邱善妹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五、如附表一編號28至編號31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邱菊珠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六、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面積為1000.02㎡),之土地請求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卷二、87頁)所示:A部分(橘子色)面積702.49㎡歸原告邱勝理取得。B部分(綠色)面積165.29㎡、C部份(黃色)面積132.24㎡歸原告、被告邱桂枝、邱貴蘭、張榮娟、邱其正、邱其宏、邱碧蓮、游惠金、邱祺龍、邱彥菱、邱彥榮、黃士宇、黃筱雯、黃瑞剛、黃瑞炫、黃慶華、黃慶源、黃素枝、吳瀛洲、吳鉅元、吳素蘋、邱耀珠、熊建坤、熊夢瑞、熊夢飛、熊夢祥、鄭國洋、鄭國偉、邱珩、盧君立、劉春煌按持分比例共有取得。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備位訴之聲明: 一、如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3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邱玉溪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一編號14至編號17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邱德欽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如附表一編號18至編號24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邱嬌妹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四、如附表一編號25至編號27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邱善妹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五、如附表一編號28至編號31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邱菊珠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1080分之116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六、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面積為1000.02㎡),之土地請求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卷一、23頁)所示:A部分(橘子色)面積619.912㎡、A1部分(綠色)面積165.29㎡歸原告邱勝理取得。B部分(藍色)面積107.409㎡歸被告邱桂枝、邱貴蘭共有取得,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C部分(黃色)面積107.409㎡歸被告張榮娟、邱其正、邱其宏、邱碧蓮、游惠金、邱祺龍、邱彥菱、邱彥榮、黃士宇、黃筱雯、黃瑞剛、黃瑞炫、黃慶華、黃慶源、黃素枝、吳瀛洲、吳鉅元、吳素蘋、邱耀珠、熊建坤、熊夢瑞、熊夢飛、熊夢祥、鄭國洋、鄭國偉、邱珩、盧君立、劉春煌共有取得。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將原訴之聲明調整為備位聲明,並提出新分割方案作為先位聲明第六項,請求法院擇一判准。
附表四:土地複丈成果圖115年7月3日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卷214頁)編號 區塊 面積(㎡) 分割後所有權人 面積(㎡) 1 A 702.49㎡ 原告取得 702.49㎡ 2 B 165.29㎡ B部分與C部分合併面積297.53㎡。原告的權利範圍為29753分之8270、被告邱桂枝、邱貴蘭權利範圍各為29753分之5371、其餘被告公同共有,權利範圍為29753分之10741 3 C 132.24㎡ 同上 合計1000.02㎡
編號 地號 面積(㎡) 備註 區塊1 858 75.06 有建物,占用A部分土地 區塊2 858 6.77 B部分土地之空地 區塊3 858 4.84 同上 區塊4 858 2.39 有建物, 占用A部分土地面積
附表五:被繼承人邱玉溪之繼承系統表原土地共有人(即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邱玉溪(卷121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89年8月21日歿 ------------------ 配偶張榮娟 (卷123頁、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子 邱其正 (卷125頁、繼承)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次子 邱其宏 (卷127頁、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女 邱碧蓮 (卷129頁、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附表六:被繼承人邱德欽之繼承系統表原土地共有人(即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邱德欽(卷135頁)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92年9月8日歿 ------------------ 配偶游惠金 (卷137頁、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子 邱祺龍 (卷137頁、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女 邱彥榮 (卷139頁、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女 邱彥菱 (卷137頁、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附表七:被繼承人黃邱嬌妹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黃邱嬌妹(卷145頁)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88年2月12日歿 ------------------ 配偶黃添鈴 (卷147頁)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73年8月12日歿 長子 黃瑞政 (卷149頁、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3年6月7日歿 ------------------ 配偶 葉燕珍 (卷151頁)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82年10月26日歿 長子 黃士宇 (卷153頁、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女 黃筱雯 (卷155頁、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子 黃瑞剛 (卷157頁、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子 黃瑞炫 (卷159頁、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四子 黃慶華 (卷161頁、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五子 黃慶源 (卷163頁、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長女 黃素枝 (卷165頁、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附表八:被繼承人邱善妹之繼承系統表原土地共有人(即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邱善妹(卷175頁)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86年9月19日歿 ------------------ 配偶吳錫齡 (卷177頁、繼承)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民國99年2月2日歿 長子 吳瀛洲 (卷179頁、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次子 吳介平 (卷181頁)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民國50年10月24日歿 三子 吳鉅元 (卷183頁)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長女 吳素蘋 (卷185頁、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附表九:被繼承人邱菊珠之繼承系統表原土地共有人(即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邱菊珠(卷195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09年12月9日歿 ------------------配偶熊建坤 (卷197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113年10月21日受輔助宣告,輔助人為右三人 長子 熊夢飛 (卷199頁)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子 熊夢瑞 (卷197頁、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子 熊夢祥 (卷201頁、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附表十:訴訟費用分擔比例附表編號 分得人 依權利範圍比例負擔 訴訟費用 1 邱勝理(原告) 135分之106 2 邱桂枝 1080分之58 3 邱貴蘭 1080分之58 4 張榮娟、邱其正、邱其宏、邱碧蓮、游惠金、邱祺龍、邱彥菱、邱彥榮、黃士宇、黃筱雯、黃瑞剛、黃瑞炫、黃慶華、黃慶源、黃素枝、吳瀛洲、吳鉅元、吳素蘋、邱耀珠、熊建坤、熊夢瑞、熊夢飛、熊夢祥、鄭國洋、鄭國偉、邱珩、盧君立、劉春煌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1080分之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