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7號原 告 蔡靜雅被 告 莊旨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琪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