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國字第37號原 告 林蘭銀被 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黃潔茹被 告 賴映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請求被告給付59億8173萬5200元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845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原告僅說明其為低收入,也沒有金錢收入,從2020年1月10日發生車禍以來都無法工作,有醫生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可證。其子現為新竹市政府安置中,其希望能僅速買房買車有存款,把其子送回德國接受德國教育,也希望在德國買其子買房買車,讓其子有合法安全正確安康的生活,獲得法律系博士學位等語,是依其所述,與被告等人均無相關,原告提起本件國家賠償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