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國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國字第32號抗 告 人 張德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等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向本院提出刑事抗告狀,並記載其為抗告人及本院114年度重國字第32號之案號,認抗告人係對本院114年度重國字第32號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