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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國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國字第32號抗 告 人 張德明相 對 人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龔明鑫相 對 人 內政部警政署法定代理人 張榮興相 對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黃莉雲相 對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戴文亮相 對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相 對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黃潔茹相 對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映姿相 對 人 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法定代理人 黃朝偉相 對 人 苗栗縣獅潭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劉淑能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5年2月9日對抗告人公示送達,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按,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嫚甯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