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原 告 慕嘉賓
慕維明上 1 人特別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被 告 慕嘉麟
慕嘉慧
慕嘉鳳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慕曾秀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如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原告慕嘉賓:被繼承人慕曾秀香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死亡,
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原告慕維明為其配偶,原告慕嘉賓、被告慕嘉麟、慕嘉鳳、慕嘉慧為其子女,均為繼承人,應繼分為各1/5;慕維明因失智症經本院以114年7月31日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原告慕嘉賓為監護人;被繼承人逝世後,繼承人針對被繼承人遺產分配及慕維明照護議題溝通達成協議,確認慕維明依法得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將扣除後的剩餘財產再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但因被告違反上述協議進行遺產申報,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為此請求判決分割遺產及剩餘財產分配等語。並聲明: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於扣除原告慕維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後,所餘財產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平均分配。
㈡原告慕維明特別代理人:如兩造同意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房地
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計算其價值,則被繼承人慕曾秀香遺產總價值為23,786,544元,與慕維明如附表二之剩餘財產2,391,064元,差額為21,395,480元,平均分配為10,697,740元,是慕維明得請求剩餘財產金額10,697,740元。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扣除上述夫妻剩餘財產10,697,740元後,餘13,088,804元,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1/5分配,每人應獲分配2,617,761元,故慕維明之剩餘財產及應繼分價值合計應為13,315,501元;分割方案一為慕維明獲分配現金,其餘依照價值比例分配:倘若慕維明獲分配現金部分,此部分總價值為3,692,745元,原告於取得此部分價值後,尚餘9,622,756元應受分配,因被繼承人遺產現金部份不足以抵償全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債權,且萬神殿債權能否受償,及受償額度,均屬未定,被繼承人所遺股票亦各有損益,故其餘遺產部分,建議依照價值比例分配,較符公平,即以慕維明9,622,756元、慕嘉賓、慕嘉麟、慕嘉慧、慕嘉鳳各2,617,761元之比例,不動產分割由兩造依比例分別共有;分割方案二為慕維明獲分配現金及不動產,其餘依照價值比例分配:若慕維明獲分配現金部分,尚餘9,622,756元應受分配,如再受分配不動產部分200萬元,尚餘7,622,756元應受分配,其餘遺產部分則依照價值比例分配,即以慕維明7,622,756元、慕嘉賓、慕嘉麟、慕嘉慧、慕嘉鳳各2,617,761元分配等語。
二、被告慕嘉麟、慕嘉鳳、慕嘉慧答辯意旨略以: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無意見,希望現金、土地、債權均由原告慕維明取得,其餘投資由大家按照應繼分取得;同意現金先支付剩餘財產,同意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計算、投資款以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之核定價額計算。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被繼承人於113年9月20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原
告慕維明為其配偶,原告慕嘉賓、被告慕嘉麟、慕嘉鳳、慕嘉慧為其子女,均為繼承人,應繼分為各1/5;被繼承人與慕維明未以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慕維明之婚後剩餘財產如附表二所示,為2,391,064元等節,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慕維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存提款紀錄、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1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8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㈠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㈡慰撫金;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時,生存配偶本於配偶身分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對象為死亡配偶之其他繼承人,死亡配偶之其他繼承人即為債務人。查被繼承人之婚後財產即為系爭遺產,兩造並同意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房地以200萬元計算其價值,是被繼承人婚後剩餘財產價值為23,786,544元,被繼承人與慕維明之剩餘財產差額為21,395,480元,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應平均分配予慕維明取得,是慕維明可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應為10,697,740元。(計算式:21,395,480÷2=10,697,740)㈢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次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關於分割方法部分,本院審酌因兩造均同意若慕維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主張有理由時,由遺產先行支付,就慕維明應獲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爰將附表一編號1之不動產由慕維明單獨取得,其餘不足部分由原告自附表一編號2至38之存款、債權及投資款取得,餘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關於訴訟費用原告聲明主張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擔,本院參酌兩造分得之金額及雙方資力,認以兩造應繼分比例負擔,應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旻言附表一:被繼承人慕曾秀香之遺產暨婚後剩餘財產編號 類型 明細 權利範圍及核定價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房地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17/1000 由原告慕維明取得。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1/4 苗栗縣○○鎮○○里0鄰○○街00巷000號 全 2,000,000元 2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0000 152,272元及其孳息 3 存款 第一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00 324,985元及其孳息 4 存款 第一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00 138,148元及其孳息 5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 1,000元及其孳息 6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0000 32,798元及其孳息 7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 792,462元及其孳息 8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00000 1,290元及其孳息 9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00000 152元及其孳息 10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0000 0元 11 存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0000 62,146元及其孳息 1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竹南中港郵局00000000000000 1,436,665元及其孳息 13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 188,962元及其孳息 14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0000 101,419元及其孳息 15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0000 417,385元及其孳息 16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0000 1,000元及其孳息 17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00 41,036元及其孳息 18 債權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61,973元及其孳息 19 投資 中日 127股 0元 20 投資 愛之味 1015股 12,636元 21 投資 台塑 4451股 216,986元 22 投資 南亞 1846股 79,193元 23 投資 華隆 960股 0元 24 投資 中紡 642股 0元 25 投資 新纖 4179股 67,490元 26 投資 年興 772股 15,517元 27 投資 太電 1350股 29,740元 28 投資 葡萄王 0000 000,500元 29 投資 冠軍 993股 11,220元 30 投資 永豐餘 1974股 61,490元 31 投資 萬有 1000股 0元 32 投資 中鋼 137股 2,897元 33 投資 第一銅 1330股 58,453元 34 投資 中鴻 1422股 26,875元 35 投資 彥武 2310股 0元 36 投資 聯電 7000股 376,600元 37 投資 聯電 8661股 465,961元 38 投資 鴻海 14340股 2,538,180元 其中1,941,919元由原告慕維明取得,餘由兩造各取得1/5。 39 投資 亞瑟 289股 0元 由兩造各取得1/5。 40 投資 台積電 5385股 5,239,605元 41 投資 旺宏 138股 3,560元 42 投資 茂矽 18股 599元 43 投資 智邦 4066股 2,215,970元 44 投資 華碩 752股 444,432元 45 投資 藍天 430股 23,607元 46 投資 大同 478股 22,848元 47 投資 技嘉 4138股 1,055,190元 48 投資 華宇 15股 0元 49 投資 廣達 2765股 698,162元 50 投資 威盛 269股 37,122元 51 投資 南亞科 33股 1,511元 52 投資 華映 788股 0元 53 投資 國建 1803股 45,345元 54 投資 寶建 1764股 564元 55 投資 中工 3242股 40,525元 56 投資 京城銀 2102股 112,036元 57 投資 華票 3793股 57,084元 58 投資 華南金 4490股 115,842元 59 投資 富邦金 46股 4,176元 60 投資 國泰金 4426股 286,362元 61 投資 開發金 5421股 89,175元 62 投資 三商 5844股 111,036元 63 投資 潤泰全 780股 60,996元 64 投資 聯詠 1000股 509,000元 65 投資 和碩 1662股 171,186元 66 投資 力晶 209股 6,884元 67 投資 世界 1213股 129,184元 68 投資 遠雄 1000股 71,100元 69 投資 台塑化 1030股 53,045元 70 投資 力積電 7319股 151,503元 71 投資 雲豹能源 2000股 453,000元 72 投資 大億金茂 432股 12,074元 73 投資 三采 2081股 0元 74 投資 中國力霸 718股 0元 75 投資 潤泰新 5680股 269,800元 76 投資 光男乙特 1000股 0元 77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 429元 由原告慕維明取得。 78 其他 儲值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00元 79 其他 萬代福101保單價值準備金 130,545元 80 其他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溢繳款 396元 總計:23,786,544元附表二:慕維明之婚後剩餘財產:
編號 類型 明細 核定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890,000元 2 房屋 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巷00號 84,700元 3 存款 竹南郵局 1,145,985元 4 存款 臺灣銀行頭份分行 135,472元 5 存款 玉山銀行竹南分行 134,902元 總計:2,391,0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