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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 告 陳連麗卿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蘇軒儀律師被 告 連文泓

連文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連健翔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代理人 陳德恩律師上列兩造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①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②被告應將被繼承人遺產中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③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並塗銷以買賣、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④被告連文江應返還竹南信用合作社股份300股予全體繼承人;備位聲明:①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②被告連文江應返還竹南信用合作社股份300股予全體繼承人、③被告連文泓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123,343元及利息與兩造,並由兩造各取得應有部分1/3、④被告連文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936,363元及利息與兩造,並由兩造各取得應有部分1/3。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備位聲明第②③④項之總價額,即應核定為106,089,706元(計算式:30,000+52,123,343+53,936,363=106,089,706),而其餘請求雖訴訟標的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不再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6,089,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7,393元,扣除已繳納之13,200元,應再繳納944,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裁判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