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 林柏成被 上訴人 陳秀雄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致本院無法確認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為何,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完整、正確上訴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上訴聲明,並據以繳納裁判費(如對該判決全部不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7,750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