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9號聲 請 人 黃寶玉訴訟代理人 葉文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
4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4年5月8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於114年6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3886-2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3887-4 1 1000 003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3888-6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