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83號聲 請 人 劉宏仁相 對 人 劉鍾良妹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劉鍾良妹(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劉宏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劉文仁(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為會同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宏仁為相對人劉鍾良妹之次子,相對 人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人請求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相對人之參子即關係人劉文仁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對於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的心智缺陷原因,導致沒有表達能力或理解能力的人,他的四親等內之親屬可以向法院聲請對他做監護宣告,法院會依他的最佳利益為他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協助他處理事務(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法院與精神科醫師會鑑定判斷他是否有受監護宣告的必要(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次子陳誌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二)親屬同意書:相對人最近親屬,均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劉文仁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四)社團法人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115年6月9日台福苗字第115049號函檢附苗栗縣政府委託監護宣告訪視報告,可認定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劉文仁擔任會同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之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
(五)吳四維診所簡易精神司法鑑定報告書:相對人3年前腦中風後心智能力完全退化至今,昏迷指數E4V2M4,可自行呼吸,無法自行進食,大小便失禁,沒有非語言互動,沒有語言能力,對於叫喚沒有回應,肢體有部分反射動作,無法配合指令活動,無法自行翻身,沒有判斷與執行指令的能力,推論相對人目前智能程度未達兩歲,評估相對人目前處於極中重度失智程度,相對人因腦中風導致極重度失智症,自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達完全不能之程度等語。足徵,本件符合監護宣告要件。
四、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之人,兩人要在監護開始後2個月內,查明相對人有哪些財產,並做成財產清冊後,陳報法院,在陳報財產清冊之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的財產,只能做管理上的必要行為,不可隨意處分。(民法第1113條準用1099條及1099條之1)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