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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83號聲 請 人 劉宏仁相 對 人 劉鍾良妹上列當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劉文仁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理由欄內三、相對人次子陳誌旋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參子劉文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