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2號聲 請 人 涂家偉相 對 人 涂德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涂德和(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於中華民國之最後住所:苗栗縣○○鄉○○村00鄰○○○0號)為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8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三子,相對人自民國85年1月12日與聲請人之母張玉蓮離婚後,聲請人即由張玉蓮獨自扶養長大,聲請人從未見過相對人。遽聞,相對人離婚後係因涉入刑事案件失蹤迄今30年,相對人從未返回老家探視親友,也未與包含相對人父母及三名子女任何家人聯絡。又相對人自國民年金97年10月開辦以來,從未繳過國民年金保險費,已積欠新臺幣(下同)12萬餘元,全民健康保險費亦已積欠11萬餘元。相對人因屢犯刑案,行蹤不明,積欠10餘年的國民年金保險費及健康保險費未繳,更無其他社會活動有關文件,失蹤迄今已30年,顯相對人失蹤事實明顯且確定,符合法定聲請死亡宣告之要件,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155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全民健康保險費繳款單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行動電話資訊、勞保局及健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就醫紀錄資料,堪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失蹤迄今已逾7年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之戶籍資料載明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年滿65歲,因行方不明,失蹤迄今既已逾7年,且不知其生死等情,堪可認定。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