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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20號聲 請 人 高大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文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標準預納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設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故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4日發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並於115年9月10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