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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347號聲 請 人 許佩濡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許明清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5年4月27日起展延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女,因被繼承人雖依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並無財產,惟需調閱稅務資料、債務釐清中,已提出查詢,但需時日取得,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規定,認有延展陳報期限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3個月,以利完成清理遺產等語。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爰依聲請准予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