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413號聲 請 人 李素蘭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傅文郁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相對人傅文郁之設籍地為「臺中市○○區○○里0鄰○○路○段00號○○○○○○○○○號」,有本院職權查詢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