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債 權 人 政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旗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楊竣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楊竣皓清償債務,惟債務人楊竣皓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29日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裁定:「債務人自115年1月29日下午3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上開裁定資料無訛。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之債務均為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有聲請狀所附該委任費用分期給付契約書等件影本可證,依首開說明,債權人應僅得依更生程序行使其權利。故債權人聲請逕依督促程序對該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