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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債 務 人 潘信溢即鄭伊芸之繼承人

潘炯迪即鄭伊芸之繼承人

潘嬙嬙即鄭伊芸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鄭伊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483元,及其中4,114元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