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96號債 權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傅松琳債 務 人 謝約瑟
謝繼超
一、債務人謝約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92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9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年利率百分之3.309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繼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