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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199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吳穎嘉債 務 人 呂鑫昌即豹名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呂鑫昌即豹名工程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呂鑫昌即豹名工程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所為115年度司促字第1199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呂鑫昌即豹名工程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係「呂鑫昌即豹名工程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