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債 權 人 游家懿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恩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兼顧督促程序係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之本旨。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身心靈治療師,為客戶進行塔羅占卜、靈魂超渡、靈性彩油等服務,相對人自民國112年起陸續委由聲請人進行靈療服務,累計積欠服務費用新臺幣5,585,160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開主張,固有提出用戶名稱「葉恩彤 莉莉安納Lilyana」者於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之文字為證,惟查,該用戶留言中雖曾提及未付款金額5,585,160元等語,然Line通訊軟體用戶名稱本得由使用者自行設定,則「葉恩彤 莉莉安納 Lilyana」是否確實即為本件相對人,要非無疑。再查,該用戶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無從得知所稱未付款金額是否即為聲請人進行靈性治療所收取之費用?對話截圖所述是否即為靈性治療之內容?聲請人收費方式為何?其請求金額是否正確無訛?僅由前開Line記事本截圖內容顯然無由認定。是本件聲請人僅以前開Line記事本截圖內容為證據,聲請發支付命令命相對人清償費用,釋明顯然不足,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