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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債 權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債務人張洊榮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其中債務人張洊榮現因住所不明,而經戶政機關逕登記其住居地為「台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查,是支付命令顯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規定,該部分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其餘聲請則核無不合,另行發給支付命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