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626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張致軒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所、事務所係位於臺中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債權人所提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14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則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