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26號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同鑫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詠宜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RIOFLORIDO HAZEL MHAY ZAMRA(阿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函詢內政部移民署,查債務人RIOFLORIDO HAZEL MHAY ZAMRA(阿珍)現居留址於桃園市蘆竹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