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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33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李清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03,2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清銘於民國114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4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05日止累計1,403,291元正未給付,其中1,374,885元為本金;28,368元為利息;3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333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李清銘 自民國115年06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99%計算之利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