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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184號債 權 人 臺南市新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文清債 務 人 劉士銓即劉立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83,310元,及......,按年息百分之2.6177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83,310元,及.....,按年息百分之2.617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