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林芊尋
林文彬
一、債務人林文彬、林芊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1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芊尋於民國112年11月至113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林文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17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芊尋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文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555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78元 林文彬、林芊尋 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 至民國115年9月1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7178元 林文彬、林芊尋 自民國115年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78元 林文彬、林芊尋 自民國115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5年4月19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