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6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賴建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2,11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賴建村前於民國(以下同)110年0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42,111元,及其中138,526元自民國115年0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0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