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891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李如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7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如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0月07日止累計90,778元正未給付,其中89,707元為消費款;1,07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589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707元 李如慧 自民國115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