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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36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債 務 人 陳帝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4,6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帝良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21年1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9月18日止累計211,089元正未給付,其中207,407元為本金;2,98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帝良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852,79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21年1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9月18日止累計813,773元正未給付,其中800,292元為本金;12,881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帝良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21年1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9月18日止累計200,983元正未給付,其中197,079元為本金;3,20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陳帝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9月06日止累計158,771元正未給付,其中154,406元為消費款;4,36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005)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536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407元 陳帝良 自民國115年0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00292元 陳帝良 自民國115年0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97079元 陳帝良 自民國115年0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9%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77417元 陳帝良 自民國115年09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76989元 陳帝良 自民國115年09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