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15號債 權 人 涂徐宏債 務 人 黃育文即黃建文之繼承人
黃秀雲即黃建文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凃徐宏」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涂徐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所為115年度司促字第615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凃徐宏」之記載,係「債權人涂徐宏」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