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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59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債 務 人 彭正杰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27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