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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1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代 理 人 劉沐東債 務 人 傅宏勝即立樺企業社即力樺企業社

傅桂文

一、債務人傅宏勝即立樺企業社即力樺企業社、傅桂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03,51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傅宏勝即立樺企業社即力樺企業社應向債權人各給付135,216元、49,353元,及各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傅宏勝即立樺企業社即力樺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173,64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四、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