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2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劉聿翎
劉惠宗
一、債務人劉聿翎、劉惠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9,7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聿翎於民國111年間至民國113年間邀同債務人劉惠宗(原名:劉羿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3萬0,050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劉聿翎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9萬9,74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惠宗(原名:劉羿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072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742元 劉聿翎、劉惠宗 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1月25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99742元 劉聿翎、劉惠宗 自民國115年0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742元 劉聿翎、劉惠宗 自民國114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