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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9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997號債 權 人 林百翔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少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債權人聲請人未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2月23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於同年3月3日送達聲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