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41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興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報興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5年10月1日起展延至民國116年4月30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7月17日經苗院潔民有7115司司15字第1151000046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因尚有相關訴訟進行中,恐未能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