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黃竹花代 理 人 余嘉勳律師相 對 人 張金德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70,004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951號執行完畢,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執行費用額,連同本件聲請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計算書:
項目 金 額(新台幣) 附 註 一 執行費 32,060元 本院單據(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主文第一項拆屋還地) 二 執行費 474元 本院單據(本院114司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 複丈測量費 4,000元 苗栗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四 拆除工程費 425,670元 匯款單二紙 五 動產鑑定費 7,800元 匯款單一紙 合 計 470,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