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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慧珊相 對 人 謝仁中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所為之110年度家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家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茲因聲請人為取回擔保金,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為此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假扣押卷宗及110年度司執全字第21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