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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林首旗相 對 人 鍾金松地政士即林靖淳即林鉦炘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繼承人林靖淳即林鉦炘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林靖淳即林鉦炘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1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12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即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2,161,90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已於114年6月5日死亡且無繼承人,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926號民事裁定指定鍾金松地政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926號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5年2月11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中苗 1338 9.31 1/1 重測前:苗栗段274-129地號 2 苗栗縣 苗栗市 中苗 1339 59 1/1 重測前:苗栗段276-107地號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35 中苗段1338、1339地號 至公路56巷15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5.84 二層:60.74 三層:60.74 四層:50.73 地下層:20.69 停子腳:14.9 總面積:253.64 1/1 重測前:苗栗段2810建號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