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林首旗相 對 人 何志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0年6月2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73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等15項,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6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110年6月3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427萬元、300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分別為110年6月30日起至140年6月30日止、110年6月30日起至125年6月30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經聲請人以合理期間書面通知相對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2)112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13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為112年7月28日日起至119年7月28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7,780,044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催告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5年3月17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南勢坑 下南勢坑 231-7 1,279 2/11 2 苗栗縣 苗栗市 南勢坑 下南勢坑 231-15 2,787 1/1 3 苗栗縣 苗栗市 南勢坑 下南勢坑 231-16 3,497 1/1 4 苗栗縣 苗栗市 南勢坑 下南勢坑 235-1 29 1/1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88 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農舍、鋼鐵造有牆、2層樓 一層:69.5 二層:41.34 總面積:110.34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