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 請 人 李錦榮相 對 人 徐仁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保證、票據…等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2年9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因向聲請人借款,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全部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本票一紙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5年3月24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玉清 993 87.44 50/300 2 苗栗縣 苗栗市 玉清 995 65.47 1/1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56 玉清段995地號 玉清里23鄰玉清街坡塘巷13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1.81 二層:56.81 三層:53.07 四層:32.88 停車空間:15 總面積:199.57 陽台:3.1 1/1附表二: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1 114年9月29日 4,000,000元 114年12月28日 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