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王威勝相 對 人 陳達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登峰企業社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貨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9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債務人登峰企業社等人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400萬元、到期日為114年12月20日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400萬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5年4月9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北段 400-33 378.82 1/10 2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北段 400-36 77.32 1/1 3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北段 400-43 473.15 1/12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35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67 二層:39 三層:64.11 四層:34.52 總面積:204.63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