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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秦子恒相 對 人 翔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昱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林昱翔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林昱翔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林昱翔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2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二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5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13年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28,000,000元,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21,381,195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5年5月22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三灣鄉 大河底 125 1,384 1/1 所有權人:林昱翔 2 苗栗縣 三灣鄉 大河底 575 320 1/1 所有權人:林昱翔 3 苗栗縣 三灣鄉 大河底 586 1,387 1/1 所有權人:林昱翔 4 苗栗縣 三灣鄉 大河底 586-10 155 1/1 所有權人:林昱翔 5 苗栗縣 三灣鄉 大河底 586-23 927 1/1 所有權人:林昱翔 6 苗栗縣 三灣鄉 大河底 732-2 47,562 1/1 所有權人:林昱翔 7 苗栗縣 三灣鄉 大河底 782 43,132 1/1 所有權人:林昱翔 8 苗栗縣 三灣鄉 大河底 787 2,180 1/1 所有權人:林昱翔 9 苗栗縣 三灣鄉 大河底 812-35 667 1/1 所有權人:林昱翔 10 苗栗縣 三灣鄉 大河底 812-36 2,000 1/1 所有權人:林昱翔 11 苗栗縣 三灣鄉 大河底 816 286 1/1 所有權人:林昱翔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