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王威勝相 對 人 曾盈慈
曾建軒
曾睿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新臺幣(下同)2,1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大新紙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票款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3月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第三人曾城錡、債務人大新紙業有限公司等人共
同簽發面額20,726,000元,到期日為115年4月30日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為憑。另相對人曾睿麒簽發面額20,726,000元,到期日為115年4月30日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1,195萬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2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5年5月28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通霄鎮 南和 289 742 曾盈慈、曾建軒、曾睿麒各1/3 2 苗栗縣 通霄鎮 南和 290 698 曾盈慈、曾建軒、曾睿麒各1/3 3 苗栗縣 通霄鎮 南和 572 396 曾盈慈、曾建軒、曾睿麒各1/3 4 苗栗縣 通霄鎮 南和 572-1 449 曾盈慈、曾建軒、曾睿麒各1/3 5 苗栗縣 通霄鎮 南和 572-2 791 曾盈慈、曾建軒、曾睿麒各1/3 6 苗栗縣 通霄鎮 南和 572-45 1,727 曾盈慈、曾建軒、曾睿麒各1/3 7 苗栗縣 通霄鎮 南和 572-46 772 曾盈慈、曾建軒、曾睿麒各1/3 8 苗栗縣 通霄鎮 南和 572-76 10,563 曾盈慈、曾建軒、曾睿麒各1/3 9 苗栗縣 通霄鎮 南和 572-85 473 曾盈慈、曾建軒、曾睿麒各1/3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6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160.2 二層:150.63 總面積:310.83 曾盈慈、曾建軒、曾睿麒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