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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 請 人 苗栗縣公館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集明相 對 人 李曉藍

陳樟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陳樟發於民國107年6月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80萬元(嗣變更為1,0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董文玉(歿)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6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董文玉邀同相對人陳樟發為連帶保證人,於111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900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間為111年3月30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詎借款人屆期不為清償,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7月17日因分割繼承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李曉藍所有,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3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繼承相關資料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5年1月19日、4月8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董文玉之繼承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三山 1256 564.41 163/547 所有權人:李曉藍 2 苗栗縣 苗栗市 三山 1256 564.41 384/547 所有權人:陳樟發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4-30